★填埋场排放污染物控制要求
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有渗滤液、排出气体、噪声。
(1)严禁将集排水系统收集的渗滤液直接排放,必须对其进行处理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
(2)危险废物填埋场废物渗滤液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为:pH值,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磷酸盐(以P计)。
(3)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执行。
(4)地下水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常规测定项目为:浊度,pH值,可溶性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氨氮,大肠杆菌总数。
(5)填埋场排出的气体应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执行。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特性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必须具有代表性,能表示废物特性的参数。
(6)填埋场在作业期间,噪声控制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规定执行。
(十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第十一章)
★相关定义:
(1)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2)焚烧残余物
指焚烧危险废物后排出的燃烧残渣、飞灰和经尾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固态物质。
(3)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即PCDDs和PCDFs。
(4)二恶英毒性当量(TEQ)
二恶英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恶英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5)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特点
焚烧处置方法是一种高温热处理技术,即以一定的过剩空气量与被处置的危险废物在焚烧炉内进行氧化燃烧反应,废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在高温下氧化、分解而被破坏。
焚烧处置的特点是它可同时实现废物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焚烧的目的是借助焚烧工况的控制,使被焚烧的物质无害化,最大限度地减容,并尽可能减少新的污染物产生,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对于大、中型的危险废物焚烧厂确有条件能同时实现使废物减量、彻底焚毁废物中的毒性物质,以及回收利用焚烧产生的废热这三个目的。焚烧法不但可以处置固态废物,还可以处置液态或气态废物,并且通过残渣熔融使重金属元素稳定化。
焚烧处置技术的最大弊端是产生废气污染。焚烧烟气中主要的空气污染物是粒状污染物、酸性气体、氮的氧化物、一氧化碳、重金属与二恶英等有机氯化物。
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
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燃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熟悉危险废物焚烧厂选址的技术要求。
焚烧厂选址原则
(1)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B3838中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2)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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