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排污收费工作,促进总量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环保部《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决定从2008年7月至11月,分自查自纠和实施稽查两个阶段,对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开展专项稽查。
重点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的;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排放量明显不符的;提高或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的;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征排污费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征收排污费的;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对于不按国家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机构征收排污费,或者干预排污费征收工作的;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九种行为开展专项稽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