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
上述部门编制的规划不是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只规定对“一地”“三域”和“十个专项”的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九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依据此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7月3日颁布了《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
] 98 号),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划定了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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