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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发表时间:2010/10/14 11:34: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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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包括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但不含环评机构的责任)

考纲要点:

掌握建设单位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掌握建设单位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

根据《环评法》第31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1、违法行为:

(1)未依法报批、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擅自开工;

(2)未得到批准、重新审核,擅自开工。

2、法律后果:

(1)未依法报批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以处以5-20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未得到批准、重新审核而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20万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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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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