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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污染物排放标准10

发表时间:2010/12/15 13:09: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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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第五章)

(四)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第五章)118

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场地产生的噪声。噪声值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

2.掌握各施工阶段的标准限值。

(五)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18

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2.熟悉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有关规定;

2.1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表5-1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5-11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

(2)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处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测量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程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 处进行。

(3)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 时,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2.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1)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5-12和表5-13规定的限值。

表5-1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单位:dB(A)

(2)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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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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