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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有关规定1-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发表时间:2010/10/26 16:44: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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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掌握环境的定义

《环境保护法》第2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此定义中的关键有两点: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自然因素的总体。没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这个前提,就没法界定环境。例如恒星就是不是我们说的环境。不考虑总体,就会将各种自然因素都视为环境。例如,森林是环境,单独的树木就不是环境。

二、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第3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此处的其他海域:不是领海,而是指我国有权管辖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领海属于我国领域,

【知识】

领海:领海是邻接我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据领海基线24海里。

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

大陆架:为我国领海以外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为20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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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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