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五章)114
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2.熟悉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有关规定;
(1)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①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5-4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5-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
②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③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④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GB 3096和GB/T 15190的规定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⑤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5-4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
(2)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5-5和表5-6规定的限值。
表5—5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单位:dB(A)
例题:
1. 1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厂界环境噪声昼夜排放限值分别是( C )。
A.50dB,40 dB
B.65dB,55dB
C.55dB,45dB
D.60dB,50dB
2.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 B )参照相关标准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B.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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