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生态环境
4.1一般规定
4.1.1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所称的生态环境是指公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等。
4.1.2
公路应绕避生态环境中所列的保护对象。公路对生态环境中的保护对象产生干扰时,应结合受保护对象的特性提出保护方案,将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的限度。有条件时,宜进行环境补偿。
4.2生物及其栖境的保护
4.2.1公路中心线距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边缘宜不小于100m。当公路必须进入自然保护区时,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2公路通过林地时,应严格控制林木的砍伐数量,严禁砍伐公路用地范围之外不影响视线的林木。
4.2.3
公路用地范围内,应按绿化设计要求进行栽植。有条件时,填方边坡的植被覆盖率在秦岭、淮河以南地区应达到70%以上;秦岭、淮河以北地区应达到50%以上。
4.2.4公路经过草原时,应注意保护草原植被。取、弃土场地应选择在牧草生长差的地方。
4.2.5公路进入法定保护的湿地时,工程方案应避免造成生态环境的重大改变。施工废料应弃于湿地之外。
4.2.6在有国家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出没路段,应设置预告、禁止鸣笛等标志,并为动物横向过路设置兽道。
4.3水资源、自然水流形态的保护
4.3.1应调查和搜集公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的地表水资源分布、容量以及水体的主要功能。
4.3.2路面径流不得直接排人饮用水体和养殖水体。
4.3.3
不得占用居民集中地区的饮用水体;当路基边缘距饮用水体小于lOOm、距养殖水体小于20m时,应采取绿化带或者其它隔离防护措施。
4.3.4公路在湖泊、水库等地表径流汇水区通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公路对地表径流的阻隔。
4.3.5公路经过瀑布上游、温泉区等特殊水体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确定避让距离。
4.3.6在作饮用水的地下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的排、渗水构造物可能造成地下水水质污染时,应采取措施隔离地表污水。
4.3.7应注意保护自然水流形态,做到不淤、不堵、不留工程隐患。
4.3.7.1跨越溪、河、沟的桥涵的过水断面,应保证泄洪能力。
4.3.7.2公路跨越山谷时,应根据山谷宽、深及汇水面积等选择通过方式,有条件时宜优先采用桥梁跨越。
4.3.7.3工程废方弃置应作出设计,避免阻塞河道水流或造成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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