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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污染物排放标准26

发表时间:2010/12/17 11:27: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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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熟悉危险废物焚烧厂选址的技术要求。

焚烧厂选址原则

(1)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B3838中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

(2)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十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第十一章)224

★标准中的相关定义

(1)贮存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2)处置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1.熟悉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设施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了解贮存、处置场的类型;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2)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浸出方法标准(GB5086.1-1997和GB5086.2-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至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4)贮存、处置场的类型

贮存、处置场划分为Ⅰ和Ⅱ两个类型。

堆放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一类,简称Ⅰ类场。

堆放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二类,简称Ⅱ类场。

3.熟悉贮存、处置场场址选择要求;

3.1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1)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2)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厂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3)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4)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5)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6)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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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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