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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频考点: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

发表时间:2015/10/8 11:44: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其特征为:

1.仲裁主体具有特定性;

2.仲裁对象具有特定性。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是劳动行政范畴内的一种特殊执法机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

(1)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2)同级工会代表;

(3)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2.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

2.合议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3.强制原则。此项原则的含义是: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仲裁庭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时,可直接行使裁决权,无须当事人同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回避原则

5.区分举证责任原则。反映平等主体关系间的争议事项,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反映隶属关系的争议事项,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1)当事人有提起仲裁申请、答辩、变更申诉请求、撤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正调解和裁决的权利;

(2)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有提出主张、提供证据的权利;

(5)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6)当事人有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7)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2.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义务

(1)当事人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

(2)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和程序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

(4)当事人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

(5)当事人有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书的义务;

(6)当事人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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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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