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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重点法律辅导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标 题】集体合同规定(老)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1205 
【实施日期】19950101 
【发 文 号】劳部发〔1994〕485号 
关于印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配合《劳动法》的实施,现将《集体合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情况及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体合同签订 
第三章 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集体合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章 集体合同签订 
第五条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六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合同期限: 
(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八条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 
第九条 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十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二条 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 
第十三条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 
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第十四条 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签字人为双方的首席代表。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在集体合同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 
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理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修订后,应在七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经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集体合同。但应在七日内向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章 集体合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报送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性公司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三)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登记、编号 
(二) 审查; 
(三) 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四) 备案、存档。 
第二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十五日内应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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