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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投资项目管理师考试项目实施精讲3

发表时间:2016/9/1 9:21: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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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

建设项目业主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的组织形式,简称为招标方案。

1.3.1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1)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范围

按现行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家发改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并公布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2)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

对属于以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上述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3)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不招标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2)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②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③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④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⑤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有承包能力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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