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指标:
(1)检验批合格质量:
a.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b.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a.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b.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规定:
a.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d.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a.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d.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e.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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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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