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的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当应力变化的循环次数N等于或大于5×104次时,应进行疲劳计算。
6.1.2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特殊条件(如构件表面温度大于150。C,处于海水腐蚀环境,焊后经热处理消除残余应力以及低周-高应变疲劳条件等)下的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疲劳计算。
6.1.3 疲劳计算采用容许应力幅法,应力幅按弹性状态计算、容许应力幅按构件和连接类别以及应力循环次数确定。在应力循环中不出现拉应力的部位可不计算疲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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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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