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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主体内容为:
第一,政府守法
第二,越权无效
第三,行政活动必须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正当程序原则
3、行政效益原则
四、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也就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法律行为。
特征:
第一,行政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第三,行政行为使具有法律意义和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分类:
(1)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它没有具体的相对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具体的事件中所做的能够改变行政相对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按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为标准,可以分为羁束的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行政行违。
(3)按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如: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有行政处罚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有行政许可行为。
(4)按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我国的行政行为大部分是要式的行政行为。
(5)以行政行为的管理对象是否为社会事务为标准,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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