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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讲义(17)

发表时间:2011/7/14 9:52: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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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念和内容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其内容包括以下四种权能:

1、占有全能

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法律保护合法的占有,对于非法占有,则要区分恶意占有还是善意占有,以确定向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返还和赔偿损失。

2、使用全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全能

处分权能是上述四种权能中最重要的权能。

(二)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以被区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①、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直接取得所有权。也成为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具体包括:

第一,先占

第二,生产劳动

第三,收取孳息

第四,拾得

第五, 善意取得等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②、继受所得,也成为依法律行为而取得,通常是指通过买卖、赠与、继承、互易等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2、所有权的消灭

导致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

第一, 所有权的客体消灭

第二, 所有权转让

第三, 所有权的抛弃

第四,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程序,强制消灭所有权

(三)所有权种类

1、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指以国家的名义享有的所有权。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特征如下:

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物权法规定,除法律规定外,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指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所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指责。

★⑵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第一,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第二,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八,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法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地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十,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地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法收益、处分的权利。

2、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

(1)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地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动产。

3、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1)私人所有权具体的特点:第一,主体是公民个人;第二,在法律上应受到与其他所有权同等的保护;第三,取得公民个人财产的根本方法是劳动,此外还有继承、接受赠与等。

(2)私人所有权包括的两种形式:

第一,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

第二,个体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权。

(3)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和破坏。法律允许公民可以进行合法投资和收益,以及行使其他所有权的有关权益。

四、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就同一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共有的种类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按照各自应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合伙财产就是一种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共同共有产生主要是根据夫妻关系和血缘关系,因而它主要表现形式是夫妻共同共有和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三)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地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基于赔偿。此外,对于难于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共有财产价值的,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五)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六)共有人的推定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地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例题: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A.二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三分之二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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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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