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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难点:
1、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2、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内容提要: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 民法概念
(一)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
(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的特点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的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第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二,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第三,民事主体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第四,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2、等价有偿原则;
3、自愿和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第二,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他人;当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规定不明确或未作规定时,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
5、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由下列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和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质对象,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出来的物质财富。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例题:甲知其新房屋南面临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D
例题: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
A、物
B、行为
C、思想
D、思想
答案:ABD
第二节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依法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都是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方式。
一、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在我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公民的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而终于死亡。民法上公民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自然死亡应以医学上公认的时间为准。我国民事立法尚未对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标准作出规定,实践中一般是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作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宣告死亡是指公民失踪经过一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和《民通意见》的规定,因一般原因和在战争期间失踪的,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获取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可分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即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传统民法上称作准治产人,是指虽未达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但具备已成年人的智力与能力,因而法律赋予其与成年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接受奖励、赠与和报酬等行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实施的事项的范围。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四)监护制度
1、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其设定保护人的法律制度。
2、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与精神病人 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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