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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刑事诉讼的程序4

发表时间:2011/6/16 11:05: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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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刑事诉讼的程序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减刑审理的程序。(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开庭或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的处理结果:

第一,原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

第二,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应改判;

第三,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四,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适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

①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高级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③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

④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⑤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法院复核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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