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责任人。单位责任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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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