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总则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包括: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测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及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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