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行为的监管
(一)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对象的限制
1.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
产品、期货权益等。
3.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推介方式的限制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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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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