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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备考资料

发表时间:2018/3/28 11:30: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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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货币市场工具:

在发达国家,货币市场工具主要有银行间短期资金(同业拆借)、短期政府债券、短期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商业汇票、大额可转让存单、银行贷款等。

在我国,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银行间短期资金(同业拆借)、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一)银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指银行与存款人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是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定期存款具有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且方便商业银行管理,因此其深受金融机构喜爱。

定期存款可以提前支取本金或部分本金;若提前支取,则提前支取部分的利息按支取日的活期利率付息。定期存款一般有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等期限;一般情况下,期限越长,利率越高。对投资者来说,定期存款具有期限、金额选择余地大,流动性好,利息收益较稳定等特点。

(二)短期回购协议

1.回购协议的概念

回购协议是指资金需求方在出售证券的同时与证券的购买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的交易行为。其中,证券的出售方为资金借入方,即正回购方;证券的购买方为资金贷出方,即逆回购方;正、逆回购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本质上,回购协议是一种证券抵押贷款,抵押品以国债为主。

2回购协议的功能

证券回购协议的主要功能有三个:

(1)中国人民银行以此为工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方便中央银行投放(收回)基础货币,形成合理的短期利率;

(2)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和资产结构的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工具;

(3)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证券回购协议实现套期保值、头寸管理、资产管理、增值等目的。

3.回购协议市场

我国金融市场上的回购协议以国债回购协议为主。由于历史沿革的因素,我国存在两个分离的国债回购市场——场内交易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在我国,场内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办的国债标准回购业务,参与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企业。因为标准化的缘故,场内交易的回购协议对国债种类、期限、合约金额、清算方式都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场外交易则指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参与者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包括非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货币基金在银行间回购市场兼有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的角色。货币基金使用回购协议作为其资金的来源有两方面原因:其一,基金的资产中存在大量的政府债券,可以作为回购协议的抵押品;其二,回购协议市场交易量大,可以方便地获得资金。同时基金会将部分资金配置在短期回购协议,以保持基金有适当的流动性和收益。

4.回购协议的主要类型

按回购期限划分,我国在交易所挂牌的国债回购可以分为l天(隔夜回购)、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以及182天。国债回购作为一种短期融资工具,在各国市场中最长期限均不超过1年。

按逆回购方是否有权处置回购协议的标的国债划分,国债回购可以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即开放式回购@)。在交易期间,对于质押式回购,质押的国债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债的出让方(正回购方),受让方(逆回购方)无权处置,国债被证券交易中心冻结;对于买断式回购,出售的国债的所有权转移给国债的受让方(逆回购方),受让方有权处置该国债,只需在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回售先前的国债。由于质押式回购历史很长,回购市场目前以质押式回购为主要交易品种。近年来虽然也存在开放式回购品种,但由于交易习惯、结算和会计处理等原因,交易量并不大。

5.影响回购协议利率的因素

(1)抵押证券的质量。抵押证券的流动性越好、信用程度越高,回购利率越低。

(2)回购期限的长短。一般来说,回购期限越短,抵押品的价格风险越低,回购利率越低。

(3)交割的条件。若采用实物交割,回购利率较低。目前的大部分回购协议尤其是期限较短的回购协议一般不采用实物交付,而是将抵押的证券交付至贷款人的清算银行的保管账户或借款人专用的证券保管账户中。

(4)货币市场其他子市场的利率。货币市场的各个子市场的利率主要反映市场短期的流动性情况,并且具有很强的联动性,其他子市场如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等利率的高低会对回购市场利率的高低产生正向影响。

6.回购协议的定价

7.回购协议的风险

尽管回购协议中的抵押品一般是风险较低的国债,但交易过程中仍然存在信用风险,尤其是市场流动性紧张导致短期利率迅速飙升的情形。回购协议中的信用风险存在以下两类:①到期时,证券的出让方(正回购方)无法按约定价格赎回,证券的受让方(逆回购方)只能保留作为抵押品的证券。此时,若适逢利率上升,则该抵押品价格下降,抵押品的价值便低于出借资金的价值,客户蒙受损失。②到期时,证券的受让方(逆回购方)不愿意按约定价格将抵押的证券回售给证券的出让方(正回购方)。此类信用风险一般发生在利率下跌、抵押品价格上涨的情形下。

减少上述信用风险的方法主要有两种:①对抵押品进行限定,且倾向于对流动性高、容易变现抵押物的要求,如只接受短期国债或中央银行票据为抵押品。②提高抵押率的要求。一般要求提供更多的抵押品。

(三)中央银行票据

l中央银行票据的概念

中央银行票据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的用于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本金的短期债务凭证,简称央行票据或央票。其前身为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两期共计200亿人民币的中央银行融资券,该融资券主要为解决当时中央银行缺少可用于公开市场操作的债券的困难。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公开市场业务中未到期的正回购转化为中央银行票据,真正的中央银行票据出现。2003年4月起,中央银行票据正式有规律地滚动发行。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每周二、周四分别发行1年期和3年期中央银行票据,确定价格的方式则采用利率招标和数量招标。流通在市场上的中央银行票据的期限还包括3个月、6个月和远期票据,其中以1年期以下的央票为主。

2.中央银行票据产生的原因

中央银行票据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自2001年加入WTO后,我国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双顺差呈现出加速增长的势态,外汇储备爆发式增长。由于我国的汇率制度和企业的结售汇制度,央行不得不在外汇市场上购买外汇,被动投放基础货币。为了控制货币供给,央行通过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冲销购汇带来的货币供给的扩张,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内流动性过剩的压力。其二,我国的国债期限结构以中期为主. 3-5年的国债占比超过80%,1年期的短期国债占比不到10%。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无法通过国债市场实现短期的、大规模的公开市场业务操作。而央票弥补了我国国债期限不合理的缺点,为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了有效的市场工具。

3.中央银行票据的特征

中央银行票据市场的参与主体只有中央人民银行及经过特许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与商业银行进行票据的交易改变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的数量(商业银行一般会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从而影响整个市场的货币供给水平。

4.中央银行票据的分类

中央银行票据分为普通央行票据和专项央行票据两种。普通央行票据即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操作中使用的票据。专项央行票据主要用于置换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发行本身并不会改变市场上基础货币的供给水平。

(四)短期政府债券

1.短期政府债券的概念

短期政府债券,是由一国的政府部门发行并承担到期偿付本息责任的,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债务凭证。广义的短期政府证券不仅包括国家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还包括地方政府及政府代理机构所发行的证券①。狭义的短期政府债券仅指由财政部发行的政府债券。本章的短期政府债券指狭义的短期政府债券。

短期政府债券以贴现的形式发行,为无息票债券,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收益是证券的购买价和证券票面价值的差额。短期政府债券投资收益根据拍卖竞价决定,因此不存在发行过多或发行不足的问题。

2.短期政府债券的特点

短期政府债券主要有三个特点:

(1)违约风险小,由国家信用和财政收入作保证,在经济衰退阶段尤其受投资者喜爱;

(2)流动性强,交易成本和价格风险极低,十分容易变现;

(3)利息免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益免征所得税。

(五)短期融资券

1.短期融资券的概念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

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允许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

融资券。中国的短期融资券是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的,仅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上流通的短期债务工具。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不超过1年,交易品种有3个月.6个

月、9个月、1年。其特征与商业票据十分相似。

2.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短期融资券由商业银行承销并采用无担保的方式发行(信用发行),通过市场招标

确定发行利率。发行者必须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投资者则为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机构投资者。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短期流动性,由于对资金用

途并无明确限制,深受企业喜爱。

3.短期融资券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截至2011年,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总量超过了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行规模之和,虽然与中央银行票据、国债、金融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但在发行主体为非金融企业的债券品种中发行量遥遥领先。2010年年底,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宣布正式启动超短期融资券业务( super&short-term commercial paper,SCP),进一步丰富了短期融资券的期限结构。

(六)中期票据

1.中期票据的定义

中期票据是企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指引,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中期票据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10年以下,我国的中期票据的期限通常为3年或者5年。

2.中期票据的发行

中期票据采用注册发行,最大注册额度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额度一经注册,两年内有效;发行人可以在额度有效期内分期发行中期票据,并且可以和投资人自由协商具体的发行条款,内容包括发行利率、期限以及是否与某种资产价格或者指数挂钩等。

中期票据的发行市场是银行间市场,避免了公司(企业)债复杂的审批程序,提高了融资效率。同时由于采用注册发行的方式,发行人的发行费用显著降低。发行利率由市场决定,具有较强的价格发现功能,降低了发行主体尤其是信用资质较好的发行主体的筹资成本。

我国中期票据大多采用信用发行,接受担保增信;国外也出现了资产支持的中期票据。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无严格限制,但必须披露。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查询企业中期票据的发行公告及相关信息。

3.中期票据的优点

(1)弥补企业直接融资中等期限(1-10年)产品的空缺。在中期票据出现之前,企业一般通过发行商业票据获得短期融资(我国一般使用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司(企业)债获得长期融资,市场上缺乏期限介于两者之间的直接融资工具。

(2)中期票据帮助企业更加灵活地管理资产负债表。由于灵活简便的发行方式和更多的期限选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资产的情况更加合理地安排负债结构。

(3)节约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中期票据的发行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因而避开了公司债复杂的审批程序,能够帮助企业节省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七)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除了上述主流的货币市场工具外,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也不断扩展。现对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简要介绍如下。

1.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货币借贷方式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同业拆借的期限一般较短,最短的是隔夜拆借,最长的接近一年。同业拆借市场属于银行间市场,交易主体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交易过程涉及资金的拆入方(借方)和拆出方(贷方)。

同业拆借对金融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拆借的资金一般用于缓解金融机构短期流动性紧张,弥补票据清算的差额等。对资金拆入方来说,同业拆借市场的存在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对资金拆出方来说,同业拆借市场的存在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获利能力,使得原本存放在中央银行无法生息的资产实现利息收入。对中央银行来说,其可以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来影响同业拆借利率,从而实现货币政策的传导;对整个市场来说,同业拆借市场是对短期流动性最敏感的市场,同业拆借利率作为市场的基准利率,是衡量市场流动性的重要指标,为市场上其他利率的确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同业拆借活动起源于存款准备金制度,各国央行规定商业银行获得的存款必须按一定比例计提存款准备金(不生息),若准备金数额不足,将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理论上,商业银行可用于贷款和投资的金额应不高于负债扣除法定存款准备金数额。而实际情况中,由于清算业务和日常收付数额的变动,往往会出现银行存款准备金盈余或不足的情况。由于准备金是不生息资产,准备金盈余的银行(拥有超额准备金)希望寻找合理的投资渠道,而准备金不足的银行则需要多余的资金弥补准备金的缺口(否则只能卖出资产、收回贷款等),同业拆借活动则提供了上述情况的解决方案。目前,同业拆借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还包括商业银行的同业存款、证券交易商及政府拥有的活期存款。拆借的目的除了满足准备金的需求外,还拓展到解决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求,轧平票据的差额等。

同业拆借市场并不是有形的交易市场,而是一个由参与其中的金融机构通过通信设备连接构筑的无形市场。整个交易过程通过中央银行的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实现。同业拆借既可以通过交易商完成,也可以由双方直接联系完成交易。市场中的交易商有两类,一类是专门从事货币市场各子市场交易中介业务的交易商,另一类是由一些大银行组成的兼营交易商。美匡的联邦资金市场是美国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主要目的是调剂联邦储备银行会员银行的准备金头寸。英国伦敦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同业拆借市场之一,交易的货币包括欧洲美元、英镑及其他欧洲货币;相应的,伦敦同业拆借利率( IIBOR)则是国际金融市场中大多数浮动利率的基础利率,是衡量全球市场流动性的重要指标。2007年1月4日,衡量我国市场上短期流动性水平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SHIBOR)正式运行。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上交易活跃的品种有1天(隔夜)、7天、14天、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同业拆借的利息是按日结算的。拆息率则根据剔除该品种每天最高和最低的报价后的算术平均数得到,并于每天上午II:30对外发布。各个品种的拆息率每天都会调整,灵敏度极高。SHIBOR在我国债券定价的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市场上不仅有以SHIBOR发行的浮息债,SHIBOR也是公司(企业)债利率确定的重要参考,还是部分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定价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商业票据的一种。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功能是方便商业交易活动,减少了因售货方对购货方信用不了解而产生的不信任,在对外贸易中运用较多。

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主要体现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和贴现业务上,在我国全部票据业务中占比超过90%。承兑业务由银行提供,其本质是由银行将其信用出借给企业,因此企业必须缴纳一定的手续费。贴现业务是持票人或收款人有资金需求时,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扣除贴现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贴现银行可在到期曰时凭该票据向承兑行收取票款。本质上,贴现业务就是像企业提供短期贷款。一般票据的贴现期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从贴现日起计算至票据到期日。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进行转贴现和再贴现。银行A在持有贴现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间,因短期资金需要将该汇票向银行B(不包括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贴现的行为便是转贴现。若银行B是中央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则称为再贴现。转贴现大致存在两类。若转贴现后该汇票的所有权归银行B,银行A不再买回,则称其为买(卖)断式转贴现。若银行A转贴现后与银行B约定在某一到期日重新买回该汇票,则称其为回购式转贴现。转(再)贴现也需要向贴现行支付贴现息,计算过程与贴现过程一致。

3.商业票据

我国《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中对商业票据的定义为:商业票据指发行主体为满足流动资金的需求所发行的期限为2天至270天的、可流通转让的债务工具。广义的商业票据指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狭义的商业票据仅指商业本票。原先,商业票据依附于真实的商品赊销关系,商品的赊销方可以凭借赊购方出具的商业本票在到期日时取得货款或提前至票据市场上贴现转让。如今,商业票据已成为一种方便公司获取短期信贷的债务工具。

商业票据的特点主要有三点:①面额较大;②利率较低,通常比银行优惠利率低,比同期国债利率高;③只有一级市场,没有明确的二级市场①。

商业票据的发行包括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直接发行指发行主体直接将票据销售给投资人,大多数资信好的公司采用这种发行方式。间接发行指发行主体通过票据承销商将票据间接出售给投资者。和短期政府债券一样,商业票据也采用贴现发行的方式。货币市场利率越高,贴现率越高;发行主体资信越好,贴现率越低。

4.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银行发行的具有固定期限和一定利率的,且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的金融工具。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产生与美国20世纪6年代的-Q条例”中禁止活期存款支付利息的规定有关。

与普通的银行定期存款相比,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有以下特征:①定期存款记名且不可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记名,并且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可转让是其最大的特点。②定期存款的金额一般由存款者自身决定,有零有整;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一般面额较大,且为整数。③定期存款的投资者可以是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企业等;由于面额较大,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投资者一般为机构投资者和资金雄厚的企业。④定期存款的利率固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且一般比同期的定期存款利率要高,一般也高于同期国债的利率。⑤定期存款可以提前支取,但需要罚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原则上不能提前支取,只能在二级市场上转让。⑥定期存款期限较长,一般都在1年以上;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较短,一般在1年以内,最短的是14天,以3个月、6个月为主。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一级市场即发行市场,发行人多为大银行。发行时按面额平价发行,票面利率取决于银行的信用级别、存单期限、存单面额、存单的供求关系、货币市场其他子市场的利率水平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单发行的形式有两类:①批发式发行,即发行银行将发行数量、面值大小、利率、发行日期、期限等信息预先公布,供投资者自行认购。②零售式发行,即为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不定时发行,利率、罚息方式也与投资者协商后确定。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二级市场一般采取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的主要功能有两个:一方面以自有资金买入存单后再零售给投资者获取资本利得,另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流动性充足的二级市场。值得注意的是,做市商会通过回购协议将部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抵押出去以获得资金,但存单回购利率要高于国债回购利率。二级市场流动性的大小取决于做市商的数量。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风险有:①信用风险,指发行存单的银行在期满时无法偿付本金和利息。②市场风险,指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上立即变现或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变现。尽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二级市场较为发达,但不如短期政府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高。尤其当市场流动性出现极端情况引发系统性流动性不足时,市场风险便会显现。

5.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其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包括信托公司)。目前,同业存单已经成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重要短期融资工具。

作为同业存款的替代性产品,该产品目前仍处在试点初期。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在2013年12月制定并实施《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该规定,同业存单的利率参考同期限SHIBOR,发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主要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浮动利率的同业存单则以SHIBOR为基准,发行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同时,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 000万元人民币。

例如.2014年8月15日,平安银行发行两期(第010期、第011期)同业存单,期限分别为6个月、3个月,发行规模分别为15亿元、5亿元,发行价格分别为97685 5元、98.853 8元,对应参考收益率分别为4.700 0%、4.600 2%。且平安银行表示,在年度700亿元同业存单业务发行额度内,将根据经营需求及市场状况,自行确定具体发行基数及每期发行时间、金额、价格和发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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