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一、 合同
1.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的特征:
①、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它在性质上不同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②、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③、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 合同的分类
答:①、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默示合同
②、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③、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④、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⑤、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⑥、根据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⑦、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二、 合同法
1. 合同法的概念及特点
答: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特点:
①、合同法具有任意性。
②、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③、合同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
2. 合同关系的要素构成
答:①、合同关系的主体
②、合同关系的内容
③、合同关系的客体
3. 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答:①、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②、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③、公平原则:它来自道德观念,是价值规律的要求和体现,即利益均衡,是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来衡量合同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④、诚实信用原则:指应诚实守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
⑤、合法原则:订立的合同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 订立合同的方式
㈠、要约
1. 要约的概念:
答:要约:要约是订立合同必须经过的程序,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1. 要约的有效条件:
答:①、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③、要约必须向要约人与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⑤、要约必须送达爱要约人。
2. 要约的法律效力:
答: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
3. 要约的撤回
答: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任何一项要约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4. 要约的撤销
答: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㈡、承诺
1. 承诺的概念与应具备的条件:
答: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③、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④、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 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做出的承诺不产生效力。
5. 承诺撤回: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四、 建设工程合同
1.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答:建设工程合同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的特点:
①、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②、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的相应条件。
③、建设工程活动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④、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为要式合同。
2. 建设工程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权利:签订合同的权力和发包人的检查权
义务:详见P87页共6条
3.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权利:①、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
②、有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和实际费用的权利
③、有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的权利。
义务:①、承包人应当亲自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②、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检查
③、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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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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