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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品流通企业国际化经营实务
一、国际贸易形式
1.国际贸易代理
在连锁经营和代理一章中,已经详细讲过了,这里不赘述了。
2.国际招标和投标
(1)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与投标是一种贸易方式的两个方面。招标是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通知,说明拟采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其条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而从产生交易对象的行为。投标则是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按照规定的条件、时间向招标人递价,并争取中标的行为。
(2)招标投标的主要方式
A.竞争性招标投标:邀请几个甚至几十个投标人一起投标,通过他们之间的竞争,招标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投标人进行交易,属于竞卖的方式。
B.谈判招标投标
又称为议标,一种非公开的、非竞争性的招标投标。它是由招标人选择几个对象直接进行合同谈判,通过谈判的成功达成交易。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招标投标。
C.两段招标
采用无限竞争和有限竞争招标的综合方式。先公开招标,后选择性招标,分两段进行。
(3)招标的业务流程
四个步骤:招标、投标、开标与评标、中标签约。
A.招标: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刊发招标通知、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
B.投标:通过研究招标文件,进行投标递价。投标人应做好三点:第一,充分研究招标文件,全面了解相关信息;第二,制造投标文件时,在关注价格的同时,努力提高其他方面的竞争优势,如品牌、售后服务等;第三,标书要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以最安全的方式递交指定地点。
C.开标与评标
开标:分为公开开标和秘密开标两种。公开开标由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代理人、公证人参加,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事先约定的程序进行。秘密开标一般没有投标人或其代理人参加的情况下,由招标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并结合其他因素,自行选定中标人。
开标之后即进行评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成人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开标与评标是招标投标中最重要的环节。
D.中标签约
3.对等贸易
对等贸易也称为反向贸易。以出口所得支付进口应付款项的一种交易方式,交易双方有进有出,并在进出中取得平衡或基本平衡。
主要有三种形式:
A.易货交易
狭义的易货贸易就是以货换货。双方的价值要相等,而且是一次性交易。
广义的易货交易包括两种主要的方式:(1)记账易货交易,双方都将货值记账,互相冲抵,不使用现金交易。一般在一段时间内平衡,如果还是有余额的话,再用现汇或商品支付。(2)对开信用证。交易双方先签订合同,进口和出口同时成交,都采用信用证形式付款。
B.互购贸易
出口方在出售货物给进口商时,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进口方购买一定数量和价值的商品。其特点是涉及两个既独立又互相联系的合同,每个合同都以货币形式支付,金额不要求相等。这种形式可以克服一方支付能力不行的问题。
C.补偿贸易
是指在信贷的基础上,一方进口机器设备或技术时,不用现汇支付,以商品或劳务偿还价款的贸易方式。我国目前的补偿贸易大致有三种方式:(1)直接商品补偿。如设备进口方用这些设备和技术生产出来的商品分期偿还价款。(2)间接商品补偿。设备或技术进口方不是用该设备或技术生产的商品补偿,而是用其他商品偿付。有点类似于互购,但是互购需要签署两个合同,而这个是在一个合同中。(3)劳务补偿。将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相结合的做法。在由一方提供设备的同时,提供原材料委托对方加工装备,另一方用加工费收入分期偿还设备价款。
4.加工贸易
(1)来料加工
外方免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由加工后按照要求进行生产或组装,成品交对方销售。加工方收取一定的加工费。
几种做法:a.外方提供原材料,不提供设备;b.外方提供原材料,同时提供设备;c.外方提供原材料,不提供辅助材料;d.外方提供原材料、辅助材料,作价提供设备,我方以加工费形式按期支付赎买设备。
(2)进料加工
(3)来件装配
(4)境外加工
二、国际贸易结算
(一)概述
1.概念
国际结算是在国际间通过某种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办理货币收付以结清国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经济活动。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由于国际贸易以及国际间的其他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活动引起的。其中由于国际贸易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主要组成部分。国际贸易结算一般是通过外汇来结算的,主要涉及支付工具、付款工具、付款时间、付款地点以及付款方式等问题。
2.国际贸易结算工具
(1)汇票
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
所谓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区别:
本票与汇票最重要的区别是,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担任付款,也就是说,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二个,一个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个是收款人。而汇票有三个:1、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3、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3)支票
所谓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区别:
支票与汇票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存户,而且出票时账户上有足额存款,签发空头支票的,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付款人必须是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2、支票的付款方式仅限于见票即付,不规定定期的付款日期。
(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常见的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其中汇付为顺汇,托收和信用证为逆汇。
1.汇付
汇付(Remittance)指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如采用汇付,通常是由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如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或凭单付款)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卖方。汇付有四个当事人,即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和收款人。
汇付根据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汇款委托的方式分为三种形式:
(1)电汇(T/T)。汇出行接受汇款人委托后,以电传方式将付款委托通知收款人当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电汇因其交款迅速,在三种汇付方式中使用最广,且具有安全、迅速、银行不占用客户资金。
(2)信汇(M/T)。信汇和电汇的区别,在于汇出行向汇入行航寄付款委托,所以汇款速度比电汇慢。因信汇方式人工手续较多,目前欧洲银行已不再办理信汇业务。
(3)票汇(D/D)。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为支付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由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账户行为付款人,列明汇款人所指定的收款人名称的银行即期汇票,交由汇款人。汇款人可以带到国外亲自去取,也可以将其寄给国外的债权人由他们去取。
2.托收
托收是由债权人(出口商)签发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其在债务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①委托人,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也就是国际贸易中的出口方;②托收行,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取款项的银行;③代收行,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④付款人,就是汇票的受票人,即国际贸易中的进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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