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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建筑专业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发表时间:2017/10/23 11:39: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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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知识点一、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3个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的种类

1.我国合同法分别将合同分为15种: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2.其他分类:

1)书面合同、口头合同、默示合同

书面合同:书面文字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凭有据、举证方便。

口头合同:口头语言方式,简便易行、迅速及时,但缺乏证据、难于举证。

默示合同: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以不作为的沉默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达成的合同。

2)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进行划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等

3)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的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运输等。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如无偿借用合同。

关系:一般来说,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无偿合同多为单务合同。

4)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上述的15类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5)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如买卖合同等。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2013-19)。如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6)根据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才成立,此“批准”即为法定形式;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双方可采取口头形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7)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如设计合同为主合同,所附保险合同为从合同。

(一)合同法的概念及其特点

1.合同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2)包括三层含义:

a.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行政管理法,不适用合同法,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税款代扣合同、公益捐赠合同,这些合同不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订立的,因此不是民事合同;

b.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如非合同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c.是合同法所调整的民事权利义务合同关系,是财产性合同关系,不包括人身性质的合同关系,如涉及人身性质的合同关系,譬如婚姻合同(婚约)受婚姻法调整、收养合同受收养法等法律来调整

2.合同法的特点:3个

1)合同法具有任意性。

2)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合同法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

(二)依据合同法确立的合同法律关系

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合同关系的主体

又称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2.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3.合同关系的客体

是指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即施工合同所指向的客体对象——行为(物化的结果)。

(三)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又称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利益均衡 。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善意履行

5.合法原则: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最基本的民事活动准则,如贩毒、买卖枪支等合同,必定是无效合同。

知识点三、订立合同的方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如投标人递交的的投标文件为要约(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要约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不经过要约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2.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与应具备的条件

2.承诺的方式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迟延和承诺撤回

知识点四、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念

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2)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的相应条件:

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二)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的权利:

(1)签订合同的权利

(2)发包人的检查权

2)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的权利

2)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当亲自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2)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检查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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