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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公路运输专业》章节复习讲义5-4

发表时间:2014/2/8 9:25: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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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1日,为帮助考生顺利通过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国经济师考试网小编特为考生整理了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中级公路运输专业各章节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

第四节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合同

一、机动车辆维修合同

1.机动车维修合同的概念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指承揽人为定约人修理功能不良或被损坏的机动车辆,使其恢复原状或原有价值,定约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机动车维修合同的特征

(1)机动车维修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

(2)机动车维修合同强调履行的协调性。

(3)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4)机动车维修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又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3.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内容,包括:

(1)承揽的标的

(2)承揽工作成果的数量

(3)承揽工作成果的质量

(4)承揽的报酬

(5)材料提供

(6)履行期限

(7)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4.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履行

(1)承揽人的义务

◆ 完成工作、按约定提供材料、检验材料不得随意更换、接受监督、支付成果、妥善保管

(2)定约人的义务

◆ 按约定提供材料、支付报酬、协助工作

二、车站服务合同

车站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指站场经营者与进站的运输经营者依法自愿签订的服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汽车客运站服务合同和汽车货运站服务合同。

1.汽车客运站服务合同

√客运站经营者的义务:

如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不得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及功能;按月和进站的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公平公正;设置较为齐全的公共服务设施;严禁乱收费;制定应急预案等。

√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应在发车前30分钟备齐手续等待发车;不得无故延误、停班等。

2.汽车货运站服务合同

货运站经营者的义务:与客运站经营者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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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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