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银行本票结算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银行本票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二)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客户申请。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2)银行签发本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并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内容:①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上列事项缺一的,银行本票无效。签发的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签发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3)银行本票的交付与背书转让。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填明“转账”字样的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内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在背书人栏签章,填明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4)提示付款。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①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本票背面盖上预留银行的签章,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②未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凭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代理付款行支取现金时,应在本票背面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③委托他人支取款项的,还需代理人在本票背面签章,注明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件。④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本票,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持票人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后可向其请求付款。
(三)银行本票结算的其他规定
(1)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到出票银行办理退款。
(2)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
(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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