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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金融经济师考试笔记:国内支付结算业务

发表时间:2018/1/23 15:22: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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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汇票结算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银行汇票结算的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

(1)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3)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限于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二)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及主要规定

(1)客户申请。申请人必须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有关内容并签章。

(2)出票行签发汇票。出票行应认真审查“汇票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申请人账户上是否有足够资金,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出票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欠缺上述记载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兑纣地支取现金的,必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内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并交存现金。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3)汇票的交付及背书转让。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付给汇票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收款人可以将未填“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经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在背书人栏签章,填明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银行汇票背书转让,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被背书人或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4)提示付款。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具体要求是:①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印鉴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③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④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提示付款需要分次支取的,应以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办理支付。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时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代理付款人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临时存款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三)构成银行汇票无效的行为

(1)银行汇票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2)银行汇票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同时将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苦

(5)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行为无效。

(6)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后转让行为无效。

(四)银行不得受理的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不分大月小月,按对月对日计算,到期遇节假日顺延,下同),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五)银行汇票结算的其他规定

(1)银行汇票有多余金额的,应将多余金额转入其申请人户,如申请人未在出票行开立存款账户,则应先转入“其他应付款”账户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

(2)收款人或持票人超过期限提示付款而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可以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3)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提交注明要求退款原因的证明或本人身份证件。

(4)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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