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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章节浓缩考点29

发表时间:2014/4/8 11:56: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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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考生顺利通过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国经济师考试网小编特为考生整理了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

第六部分 法律

第二十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是指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和归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指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物权法定原则;取得和行使物权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3、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4、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5、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7、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8、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但也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

9、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

10、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1、由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建立起来的制度就是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等。

12、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承诺两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3、合同生效要件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如下: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14、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15、无效合同特征:具有违法性;具有不履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16、按照无效的原因划分: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7、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18、效力未定的合同: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但欠缺的并非实质性要件。分类: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权处分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

19、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

10、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以后不能再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11、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①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②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③帝约当事人必须有过失;④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12、合同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

13、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4、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况: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的,该撤销权消灭。

16、合同变更的特征:①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新协议;②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不是合同内容的全部改变;③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④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⑤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

17、合同的转让要件:①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②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③必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④必须合法且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18、不能转让的合同: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19、按照转让内容的不同,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0、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1、合同解除的特点:①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不适用于无效和可撤销合同;②必须具备一定条件;③必须有解除行为,我国的合同立法没有采取当然解除主义;④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合同的解除权;⑤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22、合同解除的种类: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23、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⑤支付定金。现行《合同法》采取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25、免责事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前者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后者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26、合同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7、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28、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9、保证期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0、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辽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1、债权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3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3、部分具体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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