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知识点一、买卖合同概述
买卖合同是商品流通中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合同,它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即卖方;受领买卖标的物、支付价款的一方是买受人,即买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标的物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分类
买卖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分类。
知识点二、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除根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基本条款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一)标的
标的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买卖合同的标的应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有偿转让合同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
(二)数量与质量
数量与质量是买卖标的的物质属性具体化。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三)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应支付的代价。买卖合同应当对价款的数额和使用的币种、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涉及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有关费用的承担也应在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中写明。
(四)履行期限、方式和地点
因此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期限、方式和地点。若未作出明确约定,可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合同法》关于履行的规定执行。
(五)包装方式
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包装的方式,包括包装材料、装潢、包装物的交付、包装费用承担等内容。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检验标准和方法
检验是指对买卖商品数量、质量、包装等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而进行的验收。
(七)结算方式
买卖合同的结算方式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票据结算,当事人对结算方式应当明确约定。为便于结算,合同中应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和结算单位。
(八)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实际履行等。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予以适当减少。即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朱依法或者依约免除,违约方也应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知识点三、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1.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卖人的基本权利是从买受人取得相应的价款,基本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内容履行,才能实现基本权利。
2.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买受人按时验收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并支付相应的价款后,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叔属转移和风险承担
1.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转移
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转移是指标的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标的物风险承担
标的物的风险是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灭失、毁损的情形。《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作出下列规定:
(三)买卖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1.合同解除的形式
合同解除有两种形式: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2.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存在以下五种情形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买卖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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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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