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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民航运输专业预习讲义(33)

发表时间:2013/2/19 10:40: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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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民航运输经济专业的备考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3年经济师考试!!

第三节 货物交付

一、货物到达及交付

(一)到货通知

1.货物运至目的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到货通知可采用电话或书面形式。

2.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目的站后2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目的站后24小时内发出。

(二)收货人的证件或证明

1.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提取货物。

2.收货人委托他人提取货物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提取货物。

(三)货物交付

1.收货人应在承运人指定的提货地点提取货物。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他指定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负责通知收货人到目的站机场等候提取。

2.除托运人与承运人另有约定外,货物应交付给航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

3.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付清所有应付费用。

4.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有丢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或延误到达等情况,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异议,由承运人按规定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5.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航空货运单上签字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按运输合同规定货物已完好交付。

二、无法交付的货物

(一)鲜活易腐物品无法交付的处理

当货运的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发生变质或腐烂;或在目的站无人提取;或收货人拒绝提取时,承运人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如销毁全部或部分货物。采取上述措施时,承运人可以不预先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支付。

(二)无法交付货物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内无人提取和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始发站通知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满60日仍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规定如下:

1.凡属政府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无价移交政府主管部门。

2.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

3.凡属鲜活易腐物品或保管有困难的货物,由承运人酌情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4.作价处理的货款,由承运人负责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领认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余款上交国库。

5.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由承运人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三、货物保管

(一)普通货物保管

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从通知提取最后一批货物的次日算起。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按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

(二)贵重物品保管

自贵重物品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l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0元。

(三)危险物品保管

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按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保管期不满l日按l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

(四)鲜活易腐物品保管

凡需冷藏鲜活易腐物品、低温、冷冻物品,自航班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超过6小时,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l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l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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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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