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管理
一、 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答:担保是为了保障债务的履行、确保债权的实现,在人的信用或特定的财产之上设定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附随性,又称从属性。
②、条件性。
③、相对独立性。
二、 担保方式
我国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1. 保证
答:保证的概念,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以下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
①、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②、国家机关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 抵押
答:抵押的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①、抵押人所有的建筑物或其他地上附着物;
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③、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④、抵押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可以作为抵押物: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 质押
答:质押的概念,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③、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④、应收账款;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
4. 留置
答:留置,是批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5. 定金
答:定金指当事从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要采用书面形式。
三、 担保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1.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担保
答:投标保证金、信用担保、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书
下列情况下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下列情况下可以退还投标保证金:
①、未中标的投标人;
②、中标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后,招标人可退还保证金,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的估算从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 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
答:履约保证,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发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
3. 施工预付款保证
答:预付款担保,是指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都是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供。
预付款保证的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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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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