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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学习笔记第十一章第三节

发表时间:2012/9/12 10:40: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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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专业知识与实务第十一章商品流通合同管理第三节仓储合同的学习笔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学习2012年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三节 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概述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在仓储合同中,委托保管的人称为存货人,实施保管的人称为保管人,交付保管的标的物称为仓储物。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一)仓储合同主要特征

1.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仓储合同以储存动产为对象;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的合同;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5.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仓单

1.定义:仓单是仓储保管人给付存货人收到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依仓单记载的内容领取仓储物,因此,仓单上记载的内容也包含有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仓单的效力:

(1)存货人凭仓单领取仓储物的效力;

(2)移转仓储物的效力;

(3)仓单具有出质的效力。仓储合同的存货人或仓单的持有人可以仓单质押。

尽管仓单是一种物权证券,在仓储合同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仓单不是仓储合同。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管人享有的权利: (1)收取仓储费的权利;

(2)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有权提存仓储物;

(4)拒收仓储物或采取措施的权利。

2.保管人应履行的义务:

(1)向交付仓储物的存货人交付仓单的义务;

(2)谨慎保管危险品的义务;

(3)按合同约定对仓储物进行检查验收的义务;

(4)允许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

(二)仓储合同存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存货人享有的权利: (1)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2)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索赔的权利。

2.存货人应履行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仓储物并及时入库;

(3)需包装的物品,应将其妥善包装;

(4)向仓储保管人提供有关仓储物验收的资料;

(5)对危险仓储物的告知义务;

(6)按期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三)仓储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1.保管人的责任:(1)保证仓储物完整无损;

(2)妥善保管仓储物;

(3)及时通知的责任。

2.存货人的责任:(1)按合同约定包装仓储物;

(2)按合同约定交付仓储物;

(3)按合同约定存放危险有害物品;

(4)按期提取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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