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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公路运输专业考点33

发表时间:2014/3/28 11:44: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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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考生顺利通过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国经济师考试网小编特为考生整理了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中级公路运输专业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

第四节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

一、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工程变更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出现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即新增项目。工程变更价款是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承包方提出,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商定的时间内(14天内),由承包方提出。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关于设计变更价款调整的规定

□14天内提出

□三种方法

■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4天内确认

(二)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变更价款确定方法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综合单价——三种方法

2...措施项目..借用原有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工程量增减..合同约定的幅度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二、费用索赔

□索赔的概念

□索赔的分类

按索赔主体不同,索赔可分为承包商索赔和业主索赔;按索赔目的不同,工程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一)承包商费用索赔

1.承包商费用索赔的原因和内容

① 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② 因工程拖期提出的索赔(纯属业主原因;客观原因)

□工程拖期索赔的内容(六项内容)

■未被摊销的公司管理费

■工作场地管理费

■人工窝工费

■材料费增加及超期贮存费

■工期拖延引起的设备维护费与闲置费

■拖延期间所负担的现场监理工程师费用

③ 因加速施工引起的索赔

④ 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⑤ 因工程终止或放弃提出的索赔(盈利损失、补偿损失)

⑥ 业主拖欠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索赔

⑦ 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⑧ 因家政策法规、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⑨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某种特殊事件或情况:A.一方无法控制的;B.该方在签订事同前无法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C.发生后,该方无法合理回避或克服的;D.不能主要归因于另一方的。

◆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不下列各种特殊事件或情况:

A.战争、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恐怖活动、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承包商人员以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造成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

D.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由于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E.自然灾害。

◆补偿(工期;费用?)

⑩ 业主的风险

◆含义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分项法: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的费用损失项目分别计算索赔值-多采用此法

□总费用法:当多个索赔事件混杂在一起难以准确分项记录时采用

■索赔金额=重新计算的工程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总费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报价费用

(二) 业主索赔(业主向承包商索赔)

1.拖延竣工期限的索赔

(1)按清偿损失额计费

(2)按实际损失额计费

■业主的实际损失,一般包括四项内容:① 业主赢利和收入的损失;② 扩大的工程管理费开支;③ 超额筹资的费用;④ 使用设施机会的丧失。

2.施工缺陷的索赔

■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补偿业主所承受的损失

■如承包商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补工作,业主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3.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或合理地终止工程的索赔

■业主有权从承包方手中收回新的承包商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价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4.其他索赔

■投保;付款;增量

三、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

(一)结算方式(注意其适用条件)

□按月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

□分段结算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二)工程价款的结算过程

1.工程预付款

□概念: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用作施工准备费用和备料周转金,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与比例逐次扣回以抵充工程价款

(1)额度

□按公式

□按合同(比例)

合同金额的10%-30%

(2)拨付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前7天

□..10天内

□..14天后

(3)抵扣方式

□合同的规定(时间、比例)

□起扣点的计算(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

起扣点公式7-39:开始扣回预付备料款时的工程价值

2.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

(1)工程计量

注意: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14天!

(2)支付

□支付申请(10项内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规定: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②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③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④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⑤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⑥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⑦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⑧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⑨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⑩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14天——60-90%!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如下:

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周期结算抵扣。

□开始扣回备料款的时间与计算

■本期实际结算款=本期应结算款(1-主要材料占工程价款的比例)

□扣留保留金

3.竣工结算

(1)编审

□三级结算: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编审

(2)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

□工程竣工价款

□索赔价款

□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7天内)

(3)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承包人申请

□发包人支付(..的15天内)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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