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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业主对索赔的管理

发表时间:2011/6/17 16:45: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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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师教材重点

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业主对索赔的管理

1.业主方的索赔管理措施

业主方的索赔管理除了项目实施阶段外,应该前伸到项目的勘测设计、招投标和合同谈判与签订阶段,这一阶段工作中要有防范风险、减少承包商索赔机会的明确的思路;做到防患于未然。

业主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承包商的索赔的同时要善于依靠工程师来处理索赔。

2.业主方向承包商索赔的内容

在承包商未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工程时,除了工程师可向承包商发出批评或警告,要求承包商及时改正外,在许多情况下工程师可代表业主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在发生下列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工程、损害业主权益或违约的情况时,业主可索赔费用和(或)利润。

1)工程进度太慢,要求承包商赶工时,索赔工程师的加班费;

2)合同工期已到而未完工,索赔误期损害赔偿费;

3)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

4)未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

5)未按合同条件要求采取合理措施,造成运输道路、桥梁的破坏;

6)未按合同条件要求无故不向指定分包商支付时;

7)由于变更等原因,最终结算价超过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如15%),而又给予了承包商合理的工期补偿时;

8)严重违背合同(如进度一拖再拖,质量经常不合格等),工程师一再警告而没有明显改进时,业主可没收履约保函;

9)当承包商在签订分包合同时,未按合同条件中的要求写入保护业主权益的条款,致使业主权益受到损害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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