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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学习笔记第十一章第一节

发表时间:2012/9/12 10:40: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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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专业知识与实务第十一章商品流通合同管理第一节买卖合同的学习笔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学习2012年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

第十一章 商品流通合同管理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概述

买卖合同是商品流通中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合同。它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即卖方;受领买卖标的物、支付价款的一方是买受人,即买方。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标的物的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条件,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相互依赖。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方获得财产所有权,但同时要支付价款,出卖方取得价款的同时要转移财产所有权。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不以一方当事人的标的物的交付或一定行为的进行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需要特别的形式或审批手续。

(二)买卖合同分类

1.根据法律有无特别规定,分为一般买卖合同与特种买卖合同。

(1)一般买卖合同:无特别规定,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的合同

(2)特种买卖合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特种合同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招标投标合同、拍卖合同、连续交易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等。

2.根据合同是否通过竞争方式订立,分为竞争买卖合同和非竞争买卖合同。

(1)竞争买卖合同:包括拍卖和招标投标合同。

(2)非竞争买卖合同:是当事双方自由协商而签订的合同。

3.根据合同是否即刻清偿完结,分为即时买卖合同与非即时买卖合同。

(1)即时买卖合同:指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双方即刻同时履行了债务、货款两清的合同。

(2)非即时买卖合同: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合同成立时即刻给付的买卖合同,包括赊销买卖、预约买卖、分期付款买卖等。

4.根据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是否存在为标准,分为现货买卖合同与期货买卖合同。

(1)现货买卖合同

(2)期货买卖合同

二、买卖合同主要内容

1.标的物:标的物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有偿转让合同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流通物不得买卖,限制流通物的买卖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2.数量、质量

3.价款

4.履行期限、方式和地点

5.包装方式

6.检验标准和方法

7.结算方式

8.违约责任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基本权利是从买受人取得相应的价款,基本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接收标的物并支付价款。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转移和风险承担

1.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转移: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的转移是指标的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标的物的风险是买卖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灭失、毁损的情形。《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做出下列规定:(1)风险转移时间。(2)风险转移地点。

(三)买卖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1.合同解除的形式:有两种形式,协议解除、法定解除。

(1)协议解除: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

(2)法定解除: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2.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如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现象和战争等社会现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称为预期违约。

(3)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行为。

(4)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称为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买卖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定

(1)关于主物和从物的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机器设备)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配套工具);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关于标的物的可分割性的规定:

(3)关于分批交货的规定。

(4)关于分期付款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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