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自愿变更运输
1.托运人对已经托运的货物,可以提出以下变更要求:
(1)始发站退运;
(2)中途站退运;
(3)将货物运回始发站;
(4)变更目的站;
(5)变更收货人(变更后的收货人即为航空货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出示货运单货运人联、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3.托运人提出的变更运输要求仅适用于一份货运航空货运单上列明的全部货物。
4.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承运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承运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则承运人不予办理。
5.如果承运人认为无法执行托运人的变更要求,应立即通知托运人。
6.托运人应承担因其行使变更权给承运人造成的所有损失,支付承运人在履行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时产生的所有费用。
7.货物运费的结算
(1)发运前退运:扣除退运手续费和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余款退还托运人;
(2)中途站停运:扣除实际已经使用航段的货物运费,余款退还托运人;
(3)将货物运回始发站:由中途站运回始发站,将始发站至中途站的货物运费和中途站 至始发站的货物运费相加,与已经收取的货物运费相比,多退少补;由目的站运回始发站,已经收取的货物运费不退,另核收目的站至始发站的货物运费;
(4)变更目的站,货物发运前变更目的站,退还已经收取的货物运费,另核收始发站至新的目的站的货物运费;货物发运后变更始发站,将实际已经使用航段的货物运费与货物所
在的航站至始发站的货物运费相加,与已经收取的货物运费相比,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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