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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施工企业财务管理5

发表时间:2011/4/23 17:18: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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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师教材重点

二、施工企业利润分配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实现的利润在交纳所得税后,实现的净利润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然后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计算可供分配利润

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相加,计算出可供分配利润。如果可

供分配利润是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

(二)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以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当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企业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企业亏损和按国家规定或经股东会议决议转增资本,以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为限。

(三)计提公益金

公益金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的资金。它同样以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为基数,按5%~10%的比例提取。

(四)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前,经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定,企业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的优先股股利,应在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前分配。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要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1.一般企业的应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利分配,应以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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