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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民航运输专业预习讲义(35)

发表时间:2013/2/19 10:40: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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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民航运输经济专业的备考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3年经济师考试!!

第十章 货物国际运输

第一节 航空货物的接受、运送及交付

一、货物的接受

(一)收运条件

1.必须预订舱位的货物

托运人托运下列货物前应当预订舱位,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接收。

(1)在运输中转过程中需要特殊对待的货物;

(2)运输声明价值超过10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的货物;

(3)形状不规则的货物;

(4)特种货物;

(5)批量较大的货物;

(6)需要两家或两家以上承运人运输的联程货物。

2.混载货物的收运

将多个货主托运的货物,集合为一票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这种货物称为混载货物,又称集运货物或混运货物。货运单上注明的托运人为货物集运商。货物集运商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作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分别将货物交付给货物分运单上的收货人。

(1)一般规定:

混载货物中不能含有危险物品,制作为制冷剂的干冰除外; 混载货物中不能含有活体动物、贵重货物、灵柩;

混载货物中不能含有下列物品,除非一票混载货物全部是下列物品中的某一类:①灵柩、骨灰;②贵重货物;③汽车;④鲜活易腐货物

(2)文件准备:①货物集运商必须填制货运单,连同货物一起交给承运人。②混载货物的货运单后面必须附混载货物舱单。③混载货物的货运单后面应附有货物分运单。④ 承运人不能作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除非法律与政策有特殊要求。

经典例题:国际货物运输规定,每份航空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不得超过( )或其等值货币。

A.20万人民币

B.10万美元

C.50万人民币

D.20万美元

【答案】B

【答案解析】国际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托运运输声明价值超过10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的货物前应当预订舱位,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接收。

(二)价值限制

(1)中国民航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国际货物运输中,每一份航空货运单的货物声明价值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未办理声明价值的,按照毛重每千克20美元计算价值);

(2)超过上述限额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①托运人应将货物分批交运,由此产生的费用差额由托运人承担;②如果货物不宜分开,必须经有关承运人货运部门或公司负责人按其权限批准后,可以使用一份货运单托运货物。

(三)付款要求

货物的运费可以预付(由托运人付款),也可以到付(由收货人付款),但需注意:

(1)货物的航空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必须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

(2)在运输始发站发生的其他费用,必须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应到付,但某些费用,如政府所规定的固定费用和机场当局的一些税收,如始发站知道时,也可以预付;在目的地发生的其他费用只能全部到付;

(3)托运人可用下列付款方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支付运费:人民币现金(或国内银行支票)。航空货运代理人不得接受托运人使用旅费证(MCO)或预付票款通知单(PTA)作为付款方式(使用MCO付款时,只接受作为货物运输的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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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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