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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本节考点: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2) 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
(3)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义务的法律规定
(4) 争议解决的途径
(5) 解决争议的几项特殊规则
(6)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本节内容: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因此,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具体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对象包括:
①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②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
③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二、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公平交易、拒绝强制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依法求偿权是弥补消费者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
(1)求偿的主体: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第三人(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
(2)求偿的内容: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
6.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求教获知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在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至25条的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经营者负有下列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以及约定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包括:
①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②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的义务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质量的义务
①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其内容无效。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四、争议的解决
1.争议解决的途径
消费者如果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自主选择通过以下5种途径解决: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提请消费者协会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1)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变更后的企业仍应就变更前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5)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
(6)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7)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8)检验机构(质监部门)及认证机构(如绿色食品认证)的法律责任。
(9)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保证责任。
五、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1)有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行为的
2.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受伤、残疾、死亡的;
(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3.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商品存在缺陷、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①“三包”责任。
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于“三包”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②邮购商品的民事责任
③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
④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⑤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例题17:2011年多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 )
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B.提请消费者协会调解
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D.向税务机关举报
E.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ABCE
【例题18:多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经营者义务的表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B.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所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C.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经营者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的保证责任免除
D.除确有需要,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E.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的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
【答案】A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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