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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民航运输专业预习辅导(41)
第十章 货物国际运输
第一节 航空货物的接受、运送及交付
一、货物的接受(考点)
(一)收运条件
1.必须预订舱位的货物
托运人托运下列货物前应当预订舱位,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接收。
(1)在运输中转过程中需要特殊对待的货物;
(2)运输声明价值超过l0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的货物;
(3)形状不规则的货物;
(4)特种货物;
(5)批量较大的货物;
(6)需要两家或两家以上承运人运输的联程货物。
2.混载货物的收运
将多个货主托运的货物,集合为一票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这种货物称为混载货物,又称集运货物或混运货物。货运单上注明的托运人为货物集运商。货物集运商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作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分别将货物交付给货物分运单上的收货人。
(1)一般规定:
混载货物中不能含有危险物品,制作为制冷剂的干冰除外; 混载货物中不能含有活体动物、贵重货物、灵柩;
混载货物中不能含有下列物品,除非一票混载货物全部是下列物品中的某一类:①灵柩、骨灰;②贵重货物;③汽车;④鲜活易腐货物
(2)文件准备:①货物集运商必须填制货运单,连同货物一起交给承运人。②混载货物的货运单后面必须附混载货物舱单。③混载货物的货运单后面应附有货物分运单。④ 承运人不能作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除非法律与政策有特殊要求。
经典例题:国际货物运输规定,每份航空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不得超过( )或其等值货币。
A.20万人民币 B.l0万美元 C.50万人民币 D.20万美元
【答案】B
【答案解析】国际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托运运输声明价值超过l0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的货物前应当预订舱位,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接收。
(二)价值限制
(1)中国民航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国际货物运输中,每一份航空货运单的货物声明价值不得超过l0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未办理声明价值的,按照毛重每千克20美元计算价值);
(2)超过上述限额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①托运人应将货物分批交运,由此产生的费用差额由托运人承担;②如果货物不宜分开,必须经有关承运人货运部门或公司负责人按其权限批准后,可以使用一份货运单托运货物。
(三)付款要求
货物的运费可以预付(由托运人付款),也可以到付(由收货人付款),但需注意:
(1)货物的航空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必须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
(2)在运输始发站发生的其他费用,必须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应到付,但某些费用,如政府所规定的固定费用和机场当局的一些税收,如始发站知道时,也可以预付;在目的地发生的其他费用只能全部到付;
(3)托运人可用下列付款方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支付运费:人民币现金(或国内银行支票)。航空货运代理人不得接受托运人使用旅费证(MCO)或预付票款通知单(PTA)作为付款方式(使用MCO付款时,只接受作为货物运输的行李)。
二、货物的运送(考点)
货物运送是货物运输的基本环节,承运人应加强货物运输的组织工作,按照运输原则,安全、迅速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一)路线选择
根据货运单正本背面的契约条件的约定,国际货物运输完成的时间不作固定,承运人无需通知可另行变更承运人或飞机。承运人无义务保证使用任何特定的飞机和途经特定的航线或按照任何特定的时刻在任一地点予以衔接,承运人有权自选或安排货物绕行,即使上述可能在货运单正页上已列明。
(1)运输路线的选择应当根据合理、经济、迅速的原则,把几种方案加以权衡比较择优而定;
(2)凡有直达航班的均应由直达航班运送货物,尽量避免迂回倒置运送及不合理中转,有紧急货物需迂回或倒运以加快运输速度时,必须经过运输路线上有关航站同意;
(3)如果直达航班的班次较少,利用联程航班中转运输速度较快时,可交联程航班运送。各航站在一般情况下应根据运程合理的原则选择货物的联程地点以及衔接航班;
(4)需要分批发运的货物,应尽可能沿着同一运输路线,而不要分几条运输路线发运,以免造成运输混乱。
(二)金额限制
(I)每一批货物的声明价值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
(2)使用客货两用机运输货物时,国际货物运输每次班机载运货物的总价值不能超过100万美元;使用全货机运输货物时,每次班机载运货物的总价值不能超过5000万美元。
经典例题:托运人可用( )付款方式向航空货运代理人支付运费。
A.人民币现金 B.国内银行支票 C.旅费证(MCO) D.预付票款通知单(PAT)
【答案】AB
【答案解析】托运人可用下列付款方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支付运费:人民币现金(或国内银行支票)。航空货运代理人不得接受托运人使用旅费证(MCO)或预付票款通知单(PTA)作为付款方式(使用MCO付款时,只接受作为货物运输的行李)。
三、货物的交付(了解)
(一)分批货物交付
对于国际运输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需等全票货物到齐后方可办理货物交付手续。
(二)无法交付货物
1.无法交付货物的定义
无法交付货物是指货物到货通知发出后,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无人提取时,称为无人提取的货物。
(1)货运单上所列地址无收货人或者收货人地址不详; (2)收货人对货物到达通知不予答复;
(3)收货人拒绝提货;
(4)收货人拒绝应付费用;
(5)其他原因。
2.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
(1)征得托运人处理意见的处理方法
在收到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后,应按照托运人的意见作如下处理:
①将货物退给托运人(按变更运输的有关规定处理);
②改变收货人。如果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转交给当地另一收货人时,可按照办理。如果托运人要求将货物分别转交给几个收货人时,应拒绝办理。请其另提出处理办法;
③变更目的地。如果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转交给另一地的另一收货人时,按变更目的地的办法处理;
④将货物毁弃。如托运人要求将货物毁弃,要注意以下几点:应与海关联系,并按照当地的有关法令、规定处理;如果是运费到付货物,应在始发站发来的运费更改通知单上更改。必须证实已将到付改为预付,并证实托运人保证负担在目的站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毁弃所产生的费用)时,方可办理;在我国国内凡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可折价处理,所收金额应存人承运人账户内;
⑤将货物变卖。如托运人要求将货物变卖,要注意以下几点:应与海关联系,按照当地有关法令和规定办理;始发站必须证实托运人保证不因货物的变卖而使有关承运人蒙受损失;变卖货物所得款项扣除各种费用(包括到付运费和在目的站发生的其他费用等)后,暂存待后处理。如所得款项不足抵付时,应向托运人补收;
⑥将货物运费由到付改为预付。如果货物运费原为到付,现托运人要求改为预付,必须得到始发站证实后方可照办;
⑦如果托运人还提出其他要求,可按具体情况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货运单“交付收据”联上作详细记录。
(2)未征得托运人处理意见的处理方法
在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时,无法交付的货物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①自第一次无法交付货物通知单发出30日后,货物仍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发出第二次无法交付货物通知单通知始发站; ,
②自货物到达目的站之日起90日内仍未获得始发站或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上交海关处理,但是,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
③无法交付的鲜活易腐货物或者其他保存有困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与海关商洽后及时处理。如果作为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托运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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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