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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民航运输专业预习辅导(48)

发表时间:2011/11/25 10:42: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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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您更好的通过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全面了解2012年经济师考试的相关重点,我们特地为您汇编了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经济师考试中级民航运输专业预习辅导(48)

第四节 航空货物不正常运输及索赔

一、货物不正常运输及其处理(考点)

货物不正常运输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运输事故或工作差错等原因造成的不正常情况。凡发生不正常运输情况的航站、承运人必须立即查询,认真调查,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将损失减少到最低。

(一) 货物不正常运输的种类

凡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漏装、漏卸、中途落卸、错卸、少收货物、多收货物、错贴标签、有货无单、有单无货、丢失货邮舱单、货物下落不明、货物破损等情况,均称为货物不正常运输。

(二)货物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1.货物漏装(Shortshipped Cargo—SSPD)

货物始发站在班机起飞后发现货邮舱单上已列的货物未装机,航空货运单已随机带走,称为货物漏装。

2.货物漏卸(Overearried Cago—OVCD)

货物漏卸是指按照货邮舱单卸机时应卸下的货物而没有卸下。

3.中途落卸(Planned offloading—OFLD)

经停站因特殊情况需要卸下过境货物,称为中途落卸。

4.货物错卸(Offioading by Error—OFLD)

货物错卸是指经停站由于工作疏忽和不慎而将他站的货物卸下。

5.货物少收(Shortlanded Car90—STLD)

货物少收是指由于装卸等原因造成到达站短收货物。

6.货物多收(Found Car90—FDCA)

货物多收是指由于装卸等原因造成在到达站多收货物。

7.错贴(挂)货物标签(Mislabeled Cargo—MSCA)

8.有货无单(Missing AWB—MSAW)

有货无单是指在到达站只收到货物而未收到航空货运单。

9.有单无货(Found AWB—FDAW)

有单无货是指在到达站只收到航空货运单而未收到货物。

10.丢失货物/邮件(Missing Car90/Mailba9—MSCA/MSMB)

按照货邮舱单所列,应运达本站的货物而没有运达,称为丢失货物邮件。

11.货物破损(Damaged Car90—DMG)

货物破损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破裂、伤损、变形、湿损、毁坏等现象。

二、货物变更运输及其处理(重点)

运输的变更或退运的发生,有时是出于托运人的要求,有时是航空公司的原因,有时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所造成。根据变更的原因,人们把运输变更划分为自愿变更和非自愿变更两种形式。但是,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需要对原定的运输进行变更,都应该力求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航空运输的有关规章制度;

(2)不得损害对方或他人的利益;

(3)对受损害一方给予公平补偿;

(4)双方应该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一)自愿变更及其处理

自愿变更是指由于托运人的原因,或者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致使承运人改变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自愿变更仅适用于一份航空货运单上列明的全部货物。

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出示航空货运单托运人联、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自愿变更不得损害承运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则,承运人不予办理。

变更内容:1.始发站退运;2.中途站停运;3.变更目的站;4.变更收货人(变更后的收货人即为货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5.将货物运回始发站。

(二)非自愿变更及其处理

非自愿变更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承运人原因产生的货物运输变更。发生非自愿变更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运费按下列规定处理:1.在始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2.变更目的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目的站的运费。3.在中途站将货物运回始发站,退还全部运费。4.如改用其它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三、货物索赔(了解)

说明:2009版考试指导用书此部分还有“责任”的内容,2011版考试指导用书删除了此部分内容、

(二)赔偿

1.货物索赔的含义

货物索赔是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组织的全过程中,所造成的货物毁灭、破损、遗失、变质、污染、延误、短缺等,向承运人提出赔偿的要求。

2.索赔的地点和时限

(1)索赔的地点

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的中间站,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承运人(第一承运人或最后承运人或当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

(2)赔偿的时限

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3.索赔人

(1)货运单上列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这里的托运人、收货人是指主货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对于分货运单上的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代理应向主运单上填写的集运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索赔);

(2)持有货运单上托运人或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的人员(如果收货人在到达站已将货物提取,则托运人将无权索赔。如托运人要求索赔的话,应该有收货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

(3)承保货物的保险公司;

(4)受索赔人之托的律师;

(5)有关的其他单位。

4.赔偿规定

(1)如果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千克20美元;如果货物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支付了声明价值附加费,除非经承运人证明货物的声明金额高于其实际价值,否则,承运人应在声明价值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2)内损货物的责任

——货物的内损指货物的外包装完好,但货物本身破损了。对于此类货物的破损,如无确实的证据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外包装破损或有盗窃痕迹,则承运人应负责赔偿。

.——如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用以决定承运人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件或者件数的总重量。

——如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者其他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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