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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谈判、签订与审查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查
(二)审查建设工程合同有无效力待定情况
1.审查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合同的情况。
2.审查是否有无代理权的人代订合同的情况
无权代理主要有三种情况:根本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在未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以本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虽享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即委托代理权可能因本人撤销委托、代理期限届满等原因而终止。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并不是绝对无效合同,而是一种效力待定合同,经过本人的追认是有效的合同。
3.审查合同中是否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这取决于权利人的追认与取得处分权。
例题:下列不属于无权代理的情形有 ( )。
A.代理权终止前的代理
B.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C.超越代理权的
D.无代理权的
答案:A
解析:无权代理主要有三种情况:根本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三)审查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1.审查是否确定了合理的合同工期
2.审查双方代表的权限有无重叠的情况
3.审查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及其计算方法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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