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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收运原则 中级经济师考试民航专业

发表时间:2010/9/16 10:50: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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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收运原则

(1)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按照货物的性质和缓急程度,有计划地收运货物;

(2)批量大的和有特定条件时间要求的联程货物,承运人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

(3)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以暂停收运货物;

(4)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凡是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在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方可收运;

(5)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和办理有关手续的货物,在这些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收运;

(6)对收运后24小时以内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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