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发包人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的情况
■施工中承包人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
■承包人破产、倒闭
52.施工预付款保证
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由银行出具保函
【保证有效期限】
53.注意三个保证的有效期
保证种类
保证期限
施工投标保证
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 施工合同
履约保证
从提交履约保证到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为止 施工预付款保证
从预付从款支付之日至发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
5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5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两类)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特别说明】
建筑物竣工移交后投保财产保险,地震不承保,但在竣工前建设期内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地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56.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要点
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难点】谁是“第三者”
·工地及邻近地区的与工程无直接关系的人
·一定不是工地参建相关主体的员工
57.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十大项)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的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它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除非别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⑩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5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期限开始
·自开工或材料设备运至工地
■期限结束(三条件以先发生者为准)
·工程所有人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工程
·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终止日(最晩)
59.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只记特殊的)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施工机具、设备、装置失灵造成本身的损失
60.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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