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定了施工合同,合同中含有两个子项工程,估算工程量A项2300m3,B项为3200m3.经协商,合同A项为180 元/m3,B项为160元/m3.承包合同规定。
(1)开工前建设单位向施工承包单位支付合同价的20%作为预付款。
(2)建设单位自第一月起,从施工承包单位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保修金。
(3)当子项工程实际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10%时,可进行调价,调整系数0.9.
(4)根据市场情况规定价格调整系数平均按1.2计算。
(5)监理工程师签发月度付款最低金额为25万元人民币。
(6)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
施工承包单位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表5-10所示。
第一个月,工程量价款为:500 ×180+700×160=20.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2×1.2×(1-5%)=23.028万元。
由于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最低金额为25万元人民币,故本月监理工程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问题
求预付款?从第二个月起的每月工程量价款、监理工程师应签证的工程款、实际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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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