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监理合同的履行
一、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监理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除了正常监理工作之外,还应包括附加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作。
1、附加工作:“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包括: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额外工作:“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二、合同有效期
三、双方的义务
(一)委托人义务:1、委托人应负责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3、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4、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调工作。以下几个方面:(1)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2)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3)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服务、物质服务和人员服务3个方面。
(二)监理人义务(是核心工作):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
四、违约责任
监理人的责任: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索赔,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五、监理合同的酬金
(一)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正常监理酬金的构成: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
(二)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
(三)额外监理工作的酬金
(四)奖金: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有权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获得经济奖励。
六、协调双方关系条款
1、变更:改变工作服务范围、工作深度、工作进程等,特别是当出现需要改变服务范围和费用问题时,监理企业应该坚持要求修改合同,口头协议或者临时性交换函件等都是不可取的。在实际履行中,可以采取正式文件、信件协议或委托单等几种方式对合同进行修改,如果变动范围太大,也可重新制定一个合同取代原有合同。
2、情况的改变:如果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出现了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导致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任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3、合同的暂停或终止:(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3)如果委托人人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1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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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