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概述
一、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一)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外,还包括以下文件:(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合同中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它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各个委托人、监理人都应遵守。
(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
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行一步明确具体内容,是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
规定:(1)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章、规定。(2)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工程质量验收标准。(3)北京市的工程建设概算定额及有关费用标准。(4)业主与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5)业主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6)业主与工程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
所谓“修正”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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