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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王素卿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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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2005年6月29日至30日,我部在大连市召开了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现将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大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统一思想,狠抓落实,推动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五年七月六日

    统一思想  狠抓落实推动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

    ——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  王素卿(2005年6月30日)

    同志们:

    这次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是一次很重要的会议,经过两天的紧张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这次会议在辽宁省建设厅、大连市建委的大力支持和精心安排下,在各位代表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地完成了各项议程。下面,我对本次会议做一个总结,并就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和今明两年的主要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昨天上午,黄卫副部长代表建设部作了大会工作报告,对10年来的全国工程监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充分肯定了工程监理工作取得的成就,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上海市建委、宁波市建委、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上海现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电力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同志,分别从强化政府监管、创新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打造监理的品牌、企业自我完善、提升监理的服务质量等方面,在大会上介绍了他们的做法和经验。河北省建设厅、重庆市建委、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14个地区和单位进行了书面交流。会议还对全国工程监理先进单位和工程监理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表彰颁奖。今天上午与会代表进行了分组讨论,大家围绕黄部长的工作报告,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工程监理工作实际交流了经验,讨论分析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大会提交的5个待议文件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同志们普遍反映,这次会议时间虽短,但开得紧张、充实,效率很高。时隔10年之后召开的这次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会议的主题鲜明、内涵丰富。特别是黄部长的讲话,对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工程监理工作进行了规划、部署,工作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使与会同志认清了形势,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坚定了信心。会议总的来看开得很好、很成功。

    二、关于大家讨论的几个问题

    会上,大家对工程监理的定位、强制监理、监理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等几个问题比较关注,希望部里能够予以明确。下面,我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工程监理定位问题

    目前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不一致,在监理的范围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该是全过程,有的认为应是施工阶段监理;在监理应处的位置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是第三方,有的认为应是业主方的代表,还有的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在强制监理的范围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覆盖所有工程项目,有的认为应该取消强制监理,等等。思想、认识的不一致,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构想是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即:从项目决策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开始,到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都实行监理。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都要进行控制。但由于监理的产生和发展基础,首先从施工阶段质量、进度、费用等内容监督为主,人员的配备、工作内容等方面都较强的体现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因此在《建筑法》制定的时候,从实际出发将工程监理定位在施工阶段,这也符合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也有法可依。但这并不表明,除施工阶段其他阶段可以不实施监督、管理或咨询,因此为了比较准确界定,可以考虑把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建造、保修等阶段的服务,称为咨询服务或项目管理,这样既与法律法规相衔接,也便于社会各方能够接受。实际上,目前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也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十六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

    至于监理是哪一方的代表,我们认为法律法规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如《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我们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来统一认识,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监理实际上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延伸,也就是说,监理应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服好务,帮助业主管理好工程项目。因此监理单位一定要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只有监理的服务水平提高了,才能受到业主的认可,监理的地位才能提高。但是,监理的独立性也不应忽视,监理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时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责任必须履行,遵守公平、公正、客观的职业操守。

    关于强制监理范围的问题。2001年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86号部令),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实践证明,这个规定不仅保证了大中型工程建设的质量,以及投资效益的实现,而且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现在存在的问题是,86号部令实施之后,各地又将必须监理的工程范围层层加大,有的地方甚至强制要求所有的建设工程都要监理。工程监理范围的无限扩大,造成了监理力量与监理任务严重失衡,使得监理工作难以到位,保证不了工程监理的质量和效果。从长远来看,随着投资体制的不断深化改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对所有建设工程都实行强制监理的做法,既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也不利于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在现阶段,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建筑市场不够成熟,取消强制监理规定也不合适,因此各地还是要严格执行86号部令的规定,不要随意扩大工程监理范围。

    (二)关于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问题

    这也是行业内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有争议也属正常,但有一点不容置疑,既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那么监理单位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规定的职责。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一些地方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今年部里计划出台一个指导意见,这次会上也提交大家进行了讨论。我们总的想法是,以《条例》为依据,对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深度进行细化,并对监理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力争做到客观、科学、合理、易操作。比如在安全生产监理方面,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是实质性的技术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此,我还要强调两点:一是监理企业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把工作做深做透做细,同时,要特别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包括事故现场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关部门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不能把监理单位的责任无限扩大。

    (三)关于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问题

    目前,不少人将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混为一谈,认为工程监理就是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就是工程监理。其实两者在工作内容方面是有区别的,在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也是不同的。从工作内容上讲,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而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的管理等,去年部里出台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从目前的法律关系上讲,对规定的某些工程项目(如国家投资项目、影响人民财产安全的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是强制的,其法律责任也是明确的;而项目管理是政府提倡和鼓励的一种管理方式,项目管理的内容及深度要求可在合同中约定,明确责任,因此两者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是不同的,不能简单将两者混为一谈。

    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由于工程项目管理的推行,社会各界已经接受了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因此既要看到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共同点,也要清楚两者的差别。我们在大力推行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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