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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必备知识点(13)

发表时间:2016/11/1 14:41: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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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后履行抗辩权的条件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62.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任一即可)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3.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制度(提存一定是债权人的原因)

【案例理解】

·租房期间找不到房东,可将租金提存给公证机关

64.代位权的相关要点

■名义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不能直接向次债务人要

·名义一定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

65.行使代位权的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二是该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即直接导致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66.撤销权的相关要点

■名义

·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

67.撤销权的条件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代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如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则本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这种转让行为不能撤销

68.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69.两个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合同不当履行中的撤销权 性质

确定合同的效力 保全措施,防止

债务人的财产

不当减少而给

债权人带来损失

条件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

·乘人之危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产财

·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且受让人知道情况

权利 灭失的条件

·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70.合同变更的条件

■必须针对有效合同,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内容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有明确的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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